犯罪预备形态在主观方面展现出如下特性:
行为人在进行犯罪预备活动时所怀有的意图及追求的目的在于为将来顺利地展开并最终成功实施
犯罪做好充分准备。
然而,当
犯罪行为在实际实行之前因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而不得不终止时,即其并非出于自愿而被强制在着手
实行犯罪行为之前暂停犯罪计划,则此乃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的中止两者之间至关重要的差异之处。
《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