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违建,即指未依法获得包括但不仅限于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法定手续,擅自进行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
这类
违法建筑物通常会被勒令予以拆除。
若有关
当事人未能主动履行该义务,则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实行强制性拆除。
对于此类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我们将其视作
行政强制执行,并且要求行政机关事先发布公告,以便公众了解相关情况。
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之后,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有责任提前15天向被拆迁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和解释工作,尽最大努力劝导被拆迁人自愿配合搬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