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承担实际
抚养责任的生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望的权益,而负责照顾子女的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抚养费用与
探视权并非相互制约的关系,即使未履行
抚养义务,仍有权行使探望权;
反之,承担了抚养责任的一方亦可依据法律规定,代表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生父母追索抚养费用。
对于未直接抚养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而言,他们同样应承担起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