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妇中的一方离奇失踪,而另一方试图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在失踪者离开家庭生活满两年之后,首先要做的便是向其所在地区的基层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如若法院经审核确认
当事人确已失踪,则该法院将会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员。
在法院宣告失踪之后,另一方可再次向同一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依法批准
离婚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当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时,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理所当然地应当予以批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