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受害者有意遭受自行车碰撞,那么骑车者通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受害者对于损害的产生或进一步扩大存在明显的
故意行为时,将免除加害方的相关责任。
然而,也有少数特殊情况下,依据一般的学术研究共识来看,即便加害方故意实施
侵权行为,而受害者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抱有同样的故意心态,也仅能适度减轻加害方的责任,而无法彻底豁免其应负之责。
在这种情况下,若受害者采取了“碰瓷”等不当手段,那么骑车者则完全无需对此事负责。
然而,倘若骑车者原本就怀揣着撞击他人的意图,且故意让自己遭受车辆碰撞,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骑车者仍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