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
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
首先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失行为导致的辞退;
再次是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
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却表示不同意
续签;
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