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全责方承担
赔偿误工费用的责任。
在受害者从遭受损伤至完全康复这一期间内(亦可称为误工时间),由于无法进行正常职业活动而导致实际收入的减少,
赔偿义务人有义务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相应的金额作为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因
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以下各类
财产损失,若
当事人提出索赔要求并得到了
侵权人的认可,则人
民法院将予以支持和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