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指出,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均未就婚姻前约定是否必须进行公证做出强制性规定。
关于某些人士坚持认为此类协议唯有经过公证方能生效之观点,实乃误解。
实际上,书面婚约之需公证与否,
当事人完全可依其自身意愿自由裁定。
尽管不可否认,经公证之婚约其
法律效力势必更为强大,然而这同样并非绝对。
在大多数情况下,若无其他反证予以推翻,法院往往会优先采纳经过公证之婚约。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