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相关规定,由各地区设立的市级医师协会及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管县(市)医师协会负责主导首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
而省级医师协会则肩负着对再次鉴定进行组织和安排的重任;
当遇到疑难且复杂、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医疗事故争议时,则可以由中华医师协会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