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产时,我们经常会涉及到押金这一概念。
关于押金的收取方式,一些基本做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先预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然后另一方则收取一个月或者多个月的租金;
而第二种则是在确定租赁关系之后,先缴付整个租赁周期内的全部租金,再额外预留部分作为押金。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法律没有严格限定马收取押金的具体形式和期限,但必须遵循公平、合理及诚信原则。
例如,将押金金额尽可能保持适中,同时并设定合理的使用范围和
有效期,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简单来说,押金其实就是一方
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确保其
履行合同时不至于给对方带来损失,自愿提前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
担保。
即便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约情况,也可依据实际损失情况,按照约定的押金用途进行支付或者另行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商品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
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
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
拆迁时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