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不
起诉程序遵循以下步骤进行:
当所涉及罪行较轻且依照
刑事法律规范无需给予
刑罚或可予以豁免的情况下,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不起诉裁定需经过公开宣告并通过
不起诉决定书传递至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属的相关机构;
如果该案系由公安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的,则检察院还须向公安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若被不起诉人正处于
羁押状态,检察院有责任立即对其予以释放。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