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通常情况下,男方会在孩子年满两周岁之后获得
抚养权。
但若女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则法院有权将
孩子的抚养权交由男方承担:
即具有
抚养能力且理应履行
抚养义务,却未尽到责任,导致其父亲坚持要求孩子跟随自己生活;
或者女方身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致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健康构成威胁;
再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孩子确实不适宜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