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恋爱期间转账行为的性质判定标准:
若在相关转账信息或者红包备注中,明确注明款项系借款,则可依法确认为借款性质。
在恋爱关系结束后,依据
借贷关系原则,
当事人有权向对方索要还款。
反之,若属于正常消费支出,频繁的小额日常开支以及节日赠礼等转账行为,则可视作普通赠与范畴。
例如情侣之间所发送的具有特定含义(如“520元”、“1314元”)的转账金额,亦可被理解为赠与性质,在双方感情破裂之时,便无法再行主张返还该款。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居期间的
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财产:
(一)双方的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