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勒令接受
监视居住的人员,其在此期间所度过的时间可视为刑期的折抵部分。
针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六条已经给出了明文规定:
在被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时所花费的时间应予以等量转化为刑期。
若被告曾遭受
管制之罚,则监视居住的每一天都将折算为刑期的一天;
而对于被判
拘役或
有期徒刑的被告来说,监视居住的两天将被视为刑期的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