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
在夫妻双方均达成同意
离婚的意愿之下,应共同签署
书面形式的
离婚协议书,并约定由一方或双方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
离婚登记申请。
该离婚协议书上应当明确记载着双方均已就和平
解除婚姻关系、
子女监护权分配及
抚养问题、财产处置方案以及相关债项的解决方法等重要事宜达成了共识这一明确的表达。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如下: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在短短的三十天内,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并不希望离婚,则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其先前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在上述规定的三十日期限结束之后,双方当事人仍需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交
离婚申请,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