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
法规中,关于自然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其产生和消除皆源于生命的诞生及结束。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自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依法是不可断绝的。
在此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具有法定的
抚养义务。
若父母未能承担起应尽的
抚养责任,对于
未满十八周岁或无法维持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他们有权向父母提出支付
抚养费用的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