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在
离婚过程中,有任何一方试图采用隐瞒、转让、出售、破坏、消耗
夫妻共有财产等方式来
转移财产,我们都应当明确地告知您,这种行为法院将无法予以支持和认可。
关于
婚姻财产处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也在此明确指出,倘若夫妻中有任意一方采取了上述行为,故意隐藏或试图危害婚姻中的另一半的
财产权益,那么在离婚进行
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