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抵销生效过程中,需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彼此均对另一方负有
债务;
其次,这些债务必须是可用于抵销的;
再次,所涉及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应当保持一致;
最后,无论是哪一方提出将自身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或者虽然标的物的种类或品质存在差异,但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也可实现债务抵销。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
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