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
劳动合同的员工若在合约期满后,却未能与用人单位
续签,则应依法得到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即公司需按照一年的工作时间支付一个月的
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条款,经济补偿须依据员工在所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服务年限来决定,对于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公司需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而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则将其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若工作年限未达到六个月,则公司需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