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不可被轻易放弃。
身为父母,
抚养子女乃是法定所规定的强制性的义务,自子女诞生之日起,父母便肩负起了对其成长的养育责任;
此种责任,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都无法推卸或回避,唯有当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幸离世或是完全失去了抚养能力,方可停止履行这一义务,但是绝不允许在这种情况下放弃对
孩子的抚养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