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拖欠物业费一事,若经过
书面形式进行的友好催缴,而尊贵的业主依然没有出示正当理由拒付或在被催告后合理的限期内仍未缴纳
物业费用,那么我司有权利依法向财产所在地的法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要求尊贵的业主尽快支付所欠的物业费。
依据尊贵业主与我们物业之间签署的
物业服务合同,敬请尊重和遵守关于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条款及规定。
倘若我公司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提供了优质的物业服务,而尊贵的业主仅仅以未实际享受到或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抗辩理由,我司在此郑重声明,此种情况下,法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