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提出取保候审请求之后,无论是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都必须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如果他们认为条件符合期待,那么即可在当日安排您重获自由。
然而,请注意,这样的决定并非任意做出的,而是经过精心权衡和考量的结果。
决定机关会从保障
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角度出发,结合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严重程度、案情的具体细节以及可能判处的
刑罚轻重等因素,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到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最终确定
保证金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