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主体,需注意被
拆迁房屋可分为私有房屋及公有房屋两种类型。
因此,对于
拆迁私有房屋的情况,拆迁方应当与被拆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而针对拆迁公有房屋的情况,拆迁方则应当与房屋实际使用者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 若涉及到拆迁租赁房屋的问题,拆迁方应当与被拆迁方、房屋
承租方共同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拆迁方应当与被拆迁方、房屋承租方各自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方选择
货币补偿的情况。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情况。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情况。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
代理经租的房屋的情况。
在此特别指出,所谓“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3. 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务必关注协议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的签约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具体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
(4)货币
补偿金额的具体数额。
(5)搬迁的具体期限。
(6)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7)争议解决的具体途径。
(8)其他需要明确约定的事项。
此外,如采取房屋
调换的补偿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以及
房屋交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同时,拆迁方应当向被拆迁方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
若拆迁居住房屋采用
期房调换的方式,拆迁方应当与被拆迁方、房屋承租方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严格遵守过渡期的约定。
在过渡期内,由被拆迁方、房屋承租方自行安排住处,拆迁方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至于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共同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