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不忠行为而引发的
离婚诉讼,并不必然具有申请精神
赔偿的法定权利。
仅当对方的不忠行为被确认为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
重婚或与他人长期
同居的情况下,基于此种原因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若非如此,即没有触及上述过错标准的其他形式的赔偿主张,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裁决。
在此过程中,即使是
当事人在自愿支付的前提下,也必须尊重现行法律的限定,法律对此类自愿支付的行为并无强制干涉之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