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明显不公且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民事法律行为及合同,法律赋予了原告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之权利。
换言之,符合显失公平标准的合同无疑属于
可撤销的范畴。
根据相关规定,若有一方
当事人在
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或利用另一方经验匮乏的状态,从而导致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严重背离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则可被判定为显失公平。
基于此定义,显失公平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需考察一方当事人是否确实利用了其优势地位或对方的经验不足(这是主观层面的考量因素);
其次,需要判断双方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否存在显著的不平等现象(这是客观层面的衡量标准)。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