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不会在
离婚过程中对夫妻个人
婚前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然而,如若
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的话,这也是可以被允许的。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应视为其
个人财产,在离婚之时是不应该被分割的。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已经达成了将某项财产划归共同所有的共识,那么他们便可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分割这些财产。
倘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这个问题就需要交由人
民法院来裁决,而法院会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