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下列情況之一的,男方有权依法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判定女方须归还已支付的聘礼。
除了这些特定情况外,男方不得再主张女方应归还聘礼,然而,在女方自愿作出该等行动时,法律对其并无任何限制或禁止:
(一)男女双方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
(二)虽然已行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并未能共同实际生活;
(三)在此前的交往过程中,男方为了与女方缔结姻缘而付出大量财力和物力,以至于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困境。
对于上述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