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到对方的许可之后,享有
探视权的一方有权将子女接回自己家中居住。
然而,在
离婚案件中,若子女的
抚养权并非由某一方直接行使,那么该方仍然具备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法定权益,而另一方则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探望权,又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它赋予了离婚后未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保持联络、相互会面、交流互动以及短暂共同生活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