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骨折
工伤鉴定为九级的评定标准包括: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形状发生改变且呈现轻度功能障碍,在不需要医疗干预或者仅存在轻微医疗依赖的情况下可以正常生活。
同时,也适用于诸如癫痫轻度发作、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功能受阻、脑挫裂伤未出现明显功能障碍等情况;
进行过开颅手术但无功能障碍的患者;
颅内异物并未对其产生功能影响;
颈部受到外伤导致颈总动脉和颈内动脉狭窄,经过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治疗后无功能障碍的患者;
以及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两项以上或者轻度毁容的患者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
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