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执行立案程序之前,根据正常的法律流程和规范,通常并不允许随意地实施拘捕行为。
公安机关在处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先审查
立案、再展开侦查工作的基本步骤,并在此基础上,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对于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先行
拘留;
而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则应依法予以
逮捕。
当警方接获受害者的
报案信息之后,若决定立案,便意味着已经掌握了一定程度的
犯罪线索,为了防止嫌疑人
逃逸,有必要对其实施逮捕行动。
在成功抓捕嫌疑人之后,他们将会被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而
刑事羁押的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