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若持卡人存在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出核准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行为;
且在银行实施过两次有效
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应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
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