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票据诈骗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明确知晓所持有的
汇票、
本票或
支票为
伪造或
变造之物却依然选择使用;
2)签发没有足够资金支持的
空头支票,或签发出票金额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以图骗取他人财物;
3)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无实际资金
担保的情况下签发汇票或本票,抑或是在出票过程中进行了
虚假陈述,意图通过此种手段获取
不正当利益。
《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