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方在分别生活满两年后并未
强制执行离婚程序。
在我国,
离婚的途径仅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即
协议离婚及
诉讼离婚。
1.若双方能够在离婚、
子女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配等方面达成共识,则可由双方亲自携带相关证件,如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
离婚协议书,前往一方
当事人常驻
户口所在地区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在此情况下,即便双方并未
分居,亦可实现离婚目的。
2.倘若双方无法就上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希望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若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并不一致,则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
管辖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尽管夫妇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满两年,这一事实仍然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确认,方能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