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
批捕并不等同于案件已告终结。
事实上,公安机关仍然拥有继续展开侦查工作的权力。
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对某一案件做出不予
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相关通知之后,立即对此人予以释放,且需将实际执行情况尽快通知到人民检察院。
然而,若需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并且涉案人员具备批准采取
保释或
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