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故意侵占为目的,超过法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缴之后,
逾期3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罪行。
对于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故意侵占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离现场,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银行
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