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其所负担之
债务将由实施的变卖及拍卖
破产财产的所得款项承担。
依据
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和规定的优先顺位,依次清偿完毕其他各项费用之后,剩余金额则按照一定比例对各类普通债务进行偿还。
当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之后,此项方案将由
破产管理机构提交至人
民法院,请求予以裁定批准。
一旦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作出裁定并予以确认,破产管理机构便有权负责执行该方案。
在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中,应采取货币形式进行,除非债权人会议另行做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