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之举,并不足以中断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可被视作为中止期间的法定前提条件,具体包括向相关部门寻求权利救助以及对方向本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特定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对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亦可引发仲裁时效的中断。
关于劳动
仲裁时效的规定为期一年,自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日开始计算。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