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明确规定,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应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