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三无产品”,通常是指那些在产品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未印有质量
合格证书或者生产厂商名称等关键信息的商品。
这些商品往往来源不明,给广大
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信心问题和消费安全隐患。
关于此类“三无产品”的法律责任及
赔偿标准,具体如下所述:
当因产品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时,消费者有权选择向销售商或生产商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销售商故意销售“三无产品”,那么这将被视为一种
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
三倍赔偿。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元的,为五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