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诉讼的
侦查阶段中,
犯罪嫌疑人所享有之权利范畴主要包括:
如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后,仍未对其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抑或是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然而未能履行相应程序等特殊情况时,犯罪嫌疑人有权向该机关提出
申诉或控告。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