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对交通事故中所涉及的伤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处理,不可因抢救费用的支付延迟而耽搁患者的诊治进程。
当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若已投交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应由保险公司依据其所承保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支付相关的抢救费用;
然而,若抢救费用超出该责任限额,且涉案车辆并未参加强制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那么,将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
在此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相关的
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