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合同这一行为中,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进行签订。
然而,对于法律明文强制性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而言,应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务必采纳书面形式以便达成协议。
对于那些能够立即履行完毕且关联因素相对简洁的合同,可考虑以口头形式予以确认。
然而,对于无法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以及涉及到较多复杂事项和关键利益的合同,我们强烈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订,并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详细约定。
这样不仅有助于
证据的保存,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