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迁移导致部分员工无法继续服务的情况,我们一般会考虑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然而,并无任何法定要求必须予以
赔偿。
对于这类问题,我们所依据的
法规细则如下:
首先,我们将根据员工在原公司服务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若员工在原公司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计算;
而如果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我们也会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对于那些月薪高于公司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员工,我们将按照该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且支付的总金额上限为十二年。
最后,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