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购置房产并在此基础上再度缔结夫妻关系的话,这并不属于公共财富范围之内,而是将被认定为每一位
当事人的
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
夫妻共有财产,则通常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由夫妇双方共同拥有或通过各种手段所获得的资产。
这些资产可能包括
工资、奖金、生产与经营的盈利、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
继承人或遗产所有者给予配偶的
赠予等等。
而所谓的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是指从夫妻二人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的那一刻起,直至其中一方离世或是解除婚姻关系为止的这段时间。
在这个时间段内,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任何财产,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规定,否则都应当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