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乃为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
法规的许可范畴之内,依循特定方式对其个人物资或是其它事务进行处置,并且在遗嘱人离世之时产生效力之
法律行为。
遗赠则为公民以
立遗嘱的方式,将其部分或所有遗产
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社会实体,且于遗嘱人离世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然而,遗赠与
遗嘱继承实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
(1)受让主体之差异。
遗赠的承受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士;
而
遗嘱继承人仅能由法定继承人之中选定。
(2)所涉客体范围之异。
遗赠的标的物仅限于
财产权益,并不包含消极的财产责任;
而遗嘱继承人不仅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亦需承担偿还
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接受表示之要求各异。
遗赠的承受人应在得知遗赠内容之后的两个月内,表达接受或放弃遗赠承受的意愿,
逾期未表态者,视为自动放弃;
而遗嘱继承人在
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若无明确表示放弃,则视为接受继承。
(4)获取遗产之途径相异。
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进而获得财产;
而
受遗赠人通常不会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
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处获取遗产。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
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
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赠不等同于遗嘱继承,二者是有区别的:
(1)两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受领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
(2)两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还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
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赠受领人应当在知道遗赠的内容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受领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处理以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4)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