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该房屋系属于婚前个人所有之不动产,则在售出之后所获得的资金并不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2、依据自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持
续期间所取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并由双方共享所有权:
(1)
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
劳务费用;
(2)因生产、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通过
继承或接受赠与方式获取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况;
(5)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且共享所有权的财产。
对于上述
共有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