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间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购买的各类保险,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所有财产予以分割处理。
若涉及到
养老金这种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就已开始领取的财物,则应视作共同所有财产看待。
对其余类型的保险,若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购买并存在变更受益人的情况,只需将购买保险所需支付的款项补偿给另一方即可。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