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在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如有任意一方表示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均有权向该部门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
然而,一旦这三十天的期限宣告结束,则双方
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再次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