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纳税人的总部与
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时,原则上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
纳税申报活动,但亦可以选择将全部税款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2.若纳税人计划前往外地(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地(县、市)
代理销售自身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则必须提前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且在应税消费品销售完成之后,需返回纳税人核算地进行相应的税款缴纳工作;
3.对于委托他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有义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缴纳相关的
消费税税款;
4.对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进口人或其
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消费税税款;
5.对于个人携带或通过邮寄方式进入
北京地区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有权连同关税一并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
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