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若被告于首次
离婚诉讼后再次提出
离婚诉求且坚持拒绝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在接纳此类请求之同时,应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对
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状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判断,若认定其已经达到夫妇间情感破裂的程度,则有权直接作出离婚裁定,无需对方同意。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当一方涉及诸如
重婚、与他人
非法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
家庭成员等严重
违法行为时,法院同样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